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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

法官宣玉華

聲請人
李心園(即李國武之繼承人)
訴訟代理人
江錫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、115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5日、114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宣玉華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4985 5 1 5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5089 8 1 27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4745 2 1 845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1073 5 1 1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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