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
- 聲請人
- 李心園(即李國武之繼承人)
- 訴訟代理人
- 江錫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、11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5日、114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4985 5 1 5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5089 8 1 27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4745 2 1 845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1073 5 1 1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