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
- 聲請人
- 斐陞創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浚豐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1月29日,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發票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4年7月16日 173,250元 QN91495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