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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

法官薛嘉珩

聲請人
斐陞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浚豐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1月29日,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發票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4年7月16日 173,250元 QN91495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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