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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

法官姚水文

聲請人
榮森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綵璇
訴訟代理人
田惠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華菁企業有限公司、殷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喬誠股份有限公司、鄭却、范圳達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2年7月16日 未記載 2,540,000元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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