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01號
- 聲請人
- 陳金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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