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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0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謝宜伶

  • 當事人
    胡柏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胡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 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 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00153356-8 1 1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00202895-7 1 50 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00298564-4 1 7 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00359639-3 1 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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