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1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
- 法官宣玉華
- 當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雍元 李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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