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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3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31 日
  • 法官
    余沛潔

  • 當事人
    林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林明智(即林陳雲蓮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9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601-1 1 600 ㈡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24862-3 1 30 ㈢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8836-5 1 63 ㈣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1325-2 1 83 ㈤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23786-8 1 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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