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33號
- 聲請人
- 陳福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9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00303828-9 1 15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00364522-3 1 149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429909-8 1 155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499610-5 1 174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68867-3 1 1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