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
- 法官余沛潔
- 原告許富松、李許秀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許富松 代 理 人 李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-ND-0000000 1 1000 ㈡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-ND-0000000 1 1000 ㈢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-ND-0000000 1 1000 ㈣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-ND-0000000 1 1000 ㈤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102-NX-0000000 1 500 ㈥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103-NX-0000000 1 825 ㈦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104-NX-0000000 1 949 ㈧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-ND-0000000 1 1000 ㈨ 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105-NX-0000000 1 727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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