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0號
- 聲請人
- 張文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8-ND-0000000-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