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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6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

法官賴淑萍

聲請人
賴韋儒
代理人
王瑛雪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2  月  27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2  月  27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鄭經訓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7月25日 8,433元 SD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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