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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1 月 13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春鈴

  • 當事人
   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徐台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明 代 理 人 徐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 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8月15日 54,092元 CA3467896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書記官 廖昱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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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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