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
- 法官溫祖明
- 原告戴家豪、方秀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戴家豪 送達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0 樓之0 代 理 人 方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47 1 10000 002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48 1 10000 003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49 1 10000 004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0 1 10000 005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1 1 10000 006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2 1 10000 007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3 1 10000 008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4 1 10000 009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5 1 10000 010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-NE-0000356 1 1000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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