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47號
- 聲請人
- 張秀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(因同年月15日為星期六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1846-3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