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0號
- 聲請人
- 聚成物流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宣羽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震興企業有限公司 陳澤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10,447元 MS02733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