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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5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鄭佾瑩

聲請人
聚成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宣羽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350號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震興企業有限公司 陳澤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10,447元 MS02733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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