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69號
- 聲請人
- 彭元道(即胡之英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4 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865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 年2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-000000-0 1 7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