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8 日
- 法官蔡牧容
- 當事人鄭智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鄭智琳(即鄭李昭好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09170 0 1 1000 002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062 0 1 500 003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0896 8 1 1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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