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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3 月 18 日
  • 法官
    蔡牧容

  • 當事人
    鄭智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鄭智琳(即鄭李昭好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書記官  薛德芬 附表: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09170 0 1 1000 002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062 0 1 500 003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0896 8 1 1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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