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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465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鄭佾瑩

聲請人
邱垂發(即邱聰賢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465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D-94753-3  1 1000  002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1676-2  1 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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