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
- 法官劉娟呈
- 法定代理人曹俊良
- 原告昇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2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3月5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李慧玲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4月30日 25,769元 RA12404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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