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475號
- 聲請人
-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曹俊良
- 訴訟代理人
- 黃玉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4年度除字第475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。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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