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
- 法官杜慧玲
- 法定代理人江能火
- 原告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郭沛心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能火 代 理 人 郭沛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德士達實業有限公司 劉俐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月31日 47,880元 MS02658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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