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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4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

法官陳筠諼

聲請人
王嘉瑋(即王高成之繼承人)
代理人
王嘉瑄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D-00000000-0 1 1,000 2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D-00000000-0 1 1,000 3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D-00000000-0 1 1,000 4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D-00000000-0 1 1,000 5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D-00000000-0 1 1,000 6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-NX-00000000-0 1 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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