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05號
- 聲請人
- 吳佳秤(即吳濟乾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即民國114年3月9日(週日)適逢休息日,應順延至114年3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1 1 1000 002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2 1 1000 003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3 1 1000 004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4 1 1000 005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5 1 1000 006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6 1 1000 007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7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