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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6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5 月 14 日
  • 法官
    蕭如儀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陳政任

  • 原告
   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8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: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5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一氣有限公司 陳志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0月31日 79,893元 KG01394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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