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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1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3 月 28 日
  • 法官
    蕭清清

  • 原告
    紀如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紀如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3 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: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2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 基金 21-D1-01-008957-1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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