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25號
- 聲請人
-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聖德
- 代理人
- 梁嘉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⒈ 大振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:陳適銘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民國113年11月5日 1萬5495元 1764050 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