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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54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

法官蘇嘉豐

聲請人
王富美
代理人
林斐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諭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11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7 9個月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8 9個月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4年1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9 9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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