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4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
- 法官蘇嘉豐
- 原告王富美、林斐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王富美 代 理 人 林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11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7 9個月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8 9個月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4年1月16日 10,000元 JE7574719 9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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