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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5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3 月 28 日
  • 法官
    余沛潔

  • 原告
    陳夏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陳夏蓮(即陳熊清香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0568 6 1 10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8244 8 1 11 ㈢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00129451-4 1 300 ㈣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159786-2 1 36 ㈤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231193-4 1 36 ㈥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266734-6 1 39 ㈦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-NX-00322606-2 1 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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