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1號
- 聲請人
- 朱宇鋒(即張如平之繼承人)
- 代理人
- 粘秋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E-0000000~97-NE-0000000 6 60000 002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D-0000000~97-ND-0000000 6 6000 003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X-0000000 1 9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