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15號
- 聲請人
- 台灣鐵道廣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田維漢
- 訴訟代理人
- 周育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3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 莊文宗 臺灣土地銀行 和平分行 113年10月22日 48,726元 PQ17421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