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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2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4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黃鈺純

  • 原告
    賴孟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賴孟洲(即詹綉珠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1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2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624號 編號  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086614-1 1 1000 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086615-8 1 1000 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21089-0 1 676.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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