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71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謝宜伶

聲請人
林明昆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小龍基金 0130011570 1 1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