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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2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6 月 16 日
  • 法官
    洪文慧

  • 原告
    李秋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李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。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院一一四年度除字第七二九號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聲請宣告無效之六紙憑證應如本裁定附件所示,其中最末列之受益憑證名稱與前五列所示受益憑證名稱(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)不同、為「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」,此觀卷附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六0號民事裁定影本、公示催告公告所示即明,本件除權判決亦係宣告就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六0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列憑證無效,此觀判決事實欄、理由欄所載即明,是本院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判決附表最末列記載受益憑證名稱為「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」,為顯然錯誤,於判決結果、標的不生影響,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729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00584 1 1000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00585 1 1000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00586 1 1000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00587 1 1000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00588 1 1000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3-01-1000205 1 8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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