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45號
- 聲請人
- 陳孝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(原末日114年4月20日為星期日,延長至114年4月21日星期一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002 4 1 1000 002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003 6 1 1000 003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004 8 1 1000 004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005 0 1 1000 005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006 1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