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78號
- 聲請人
- 宋梅琴
- 訴訟代理人
- 徐以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0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190749-4D1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