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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78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

法官廖哲緯

聲請人
鈞達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紀世勳
訴訟代理人
紀志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785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台灣恒友有限公司 高頻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2月29日 12,900元 HQ24596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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