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85號
- 聲請人
- 鈞達運通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紀世勳
- 訴訟代理人
- 紀志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7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台灣恒友有限公司 高頻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2月29日 12,900元 HQ24596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