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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78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

法官黃珮如

聲請人
謝雪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787號   發行公司: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受益憑證名稱: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3-D7-01-0011041 1 6048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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