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98號
- 聲請人
- 廖啓智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-ND-192-3 1 1000 002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-NE-262-9 1 10000 003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-NF-214-7 1 100000 004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-NX-33-2 1 6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