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06號
- 聲請人
- 林文子
- 訴訟代理人
- 吳宏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806號 發行公司: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