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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81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

法官林詩瑜

聲請人
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文傑
訴訟代理人
洪欣妤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814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牛正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2年8月22日 100,000元 AZ65909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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