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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82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

法官謝宜伶

聲請人
惟揚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文慶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        
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信華皮鞋有限公司 張美月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13年7月31日 45,838元 23142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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