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27號
- 聲請人
- 惟揚鞋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文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信華皮鞋有限公司 張美月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13年7月31日 45,838元 23142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