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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83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

法官蔡世芳

聲請人
紅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廖華山
代理人
廖麗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 2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蔡世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830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德發工程行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2,888元 AG77885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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