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31號
- 聲請人
- 陳朝亨
- 訴訟代理人
- 蔡孟昕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8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-NX-2337-1 1 127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-NX-3381-1 1 312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18125-7 1 1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