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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832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

法官蒲心智

聲請人
陳致超
代理人
蔡孟昕律師
複代理人
吳秀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832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16983-5 1 589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23100-2 1 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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