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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85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

法官杜慧玲

聲 請 人
連嘉茵即嘉嘉雜糧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杜慧玲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茹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853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001 珍鮮海鮮平價小吃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11月15日 54,000元 AL91228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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