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53號
- 聲 請 人
- 連嘉茵即嘉嘉雜糧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8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001 珍鮮海鮮平價小吃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11月15日 54,000元 AL91228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