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59號
- 聲請人
- 惠眾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淑雅
- 代理人
- 黃慧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店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店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20,000元 FM91905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