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898號
- 聲請人
-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邦福
- 訴訟代理人
- 葉思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許邦福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03年4月29日 1,223,250元 RC5063034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