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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90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

法官杜慧玲

聲請人
林文濱(即林金𨪢之繼承人)
訴訟代理人
林麗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(因114年5月24日為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6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杜慧玲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茹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903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6-3 1 1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7-5 1 1000 00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8-7 1 1000 004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9-9 1 1000 005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27338-8 1 121 006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3496-9 1 1000 007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3497-0 1 1000 008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554-0 1 6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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