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903號
- 聲請人
- 林文濱(即林金𨪢之繼承人)
- 訴訟代理人
- 林麗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(因114年5月24日為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6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9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6-3 1 1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7-5 1 1000 00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8-7 1 1000 004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259-9 1 1000 005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27338-8 1 121 006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3496-9 1 1000 007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3497-0 1 1000 008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554-0 1 6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