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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6 月 26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修平

  • 當事人
    李萬春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李萬春(即李吳庭妹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 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2-ND-0058834-2 1 1000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2-NX-0008545-2 1 46 003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66823-4 1 418 004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69063-0 1 160 005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70848-6 1 113 006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72257-2 1 129 007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90-NX-0074248-0 1 5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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