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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2 月 04 日
  • 法官
    石珉千

  • 當事人
   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田惠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莊國良、伍國勝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3月16日 95年4月16日 600,000元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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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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